第一條(適用範圍)
- 水族度假飯店北谷(以下簡稱「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所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之相關的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對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 當本飯店(館)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均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 擬向本飯店(館)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飯店(館)申報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第1之基本住宿費。)
- (4) 其他本飯店(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 除前項規定外,亦須同意下列事項。
- (1) 7日以內不得解約。(即使因不得已之情事等而取消,實際住宿未滿7日,亦不允許於契約期間內重複簽訂其他契約。)
- (2) 設施入住者須為能以日語或對應外語溝通者。
- (3) 於日本無住所之外國人須出示護照,日本人及於日本有住所之外國人則須出示護照或駕駛執照等身分證明。
- (4) 須嚴格遵守使用設施時之注意事項。
- (5) 可對應之外語種類為英語。
- 住宿客人於住宿期間提出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繼續住宿之申請時,本飯店(館)將於提出該申請之時,視為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館)承諾前條申請之時成立。惟本飯店(館)證明其未予承諾時,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住宿客人須於本飯店(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飯店(館)所定之申請金,其上限為住宿期間(超過3日時以3日計)之基本住宿費。
- 申請金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取消等情形,則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充抵,如有餘額,則於付款時予以退還。
- 若未能於第2項規定由本飯店(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該項所述之申請金,則住宿契約喪失其效力。惟僅限於本飯店(館)於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時已就此告知住宿客人之情形。
第4條(無須支付申請金之特別約定)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館)於契約成立後,亦得同意無須支付該項所述申請金之特別約定。
敬請您於同意上述住宿條款之基礎上進行預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