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适用范围)
- 水族度假酒店北谷(以下简称“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均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则依据法律法规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 当本酒店(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均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拟向本酒店(馆)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馆)申报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 (4) 其他本酒店(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 除前款规定外,还须同意以下事项。
- (1) 7日以内不得解约。(即使因不得已的情况等而取消,实际住宿不足7日,亦不允许在合同期间内重复签订其他合同。)
- (2) 设施入住者须为能够使用日语或对应外语者。
- (3) 在日本无住所的外国人须出示护照,日本人及在日本有住所的外国人则须出示护照或驾驶执照等身份证明。
- (4) 须严格遵守使用设施时的注意事项。
- (5) 可对应的外语种类为英语。
-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款第2号住宿日期继续住宿的申请时,本酒店(馆)将在提出该申请之时视为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予以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馆)承诺前条申请之时成立。但本酒店(馆)证明其未予承诺时,不在此限。
- 依据前款规定成立住宿合同时,住宿客人须在本酒店(馆)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馆)所定的申请金,其上限为住宿期间(超过3日时按3日计)的基本住宿费。
- 申请金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取消等情况,则按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有余额,则在付款时予以退还。
- 若未能在第2款规定由本酒店(馆)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该款所述的申请金,则住宿合同失去效力。但仅限于本酒店(馆)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时已就此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馆)在合同成立后,亦可同意无需支付该款所述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恳请您在同意上述住宿条款的基础上进行预订。